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00號原告 趙鍾金葉 被告 張凱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審訴字第3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嘉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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