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66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9月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7331519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保險套叁枚及新臺幣叁仟伍佰元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7年9月3日下午6時33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10樓。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 陳建宇 姦,代價新台
幣3,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嫖客陳建宇於警詢時之供述。
(三)扣案保險套3枚、新臺幣3,5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所得及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