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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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63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040,000元②2,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84年10月2日②88年5月7日起至①119年10月2日②123年5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①84年10月13日②84年10月23日③88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160,000元②540,000元③3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②104年10月13日③104年10月2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2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77,36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擔保放款借據2件、借據、繳息記錄查詢、繳息明細查詢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56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鄉○○○段│1037-3│建│77.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56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52│台南縣關廟鄉│台南縣關│3層樓房│38│51│49│12│15│平│鋼筋│16│平│全│││7│光復街63巷42│廟鄉東勢│鋼筋混凝│.1│.7│.7│.8│2.│方│混凝│.4│方│││││號│段1037-3│土造│7│5│0│1│43│公│土造│0│公││││││地號│││││││尺│││尺│部│├──┴─┴──────┴────┴────┴─┴─┴─┴─┴─┴─┴──┴─┴─┴─┤│建物門牌原台南縣○○鄉○○街54之36號於84年9月3日改編台南縣○○鄉○○街○○巷○○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