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號上訴人 呂有來 被上訴人 黃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1,9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謝濰仲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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