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4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家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沛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沛珉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新臺幣9,500萬元。惟查聲請人並未提出債權釋明文件,亦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並應釋明請求權依據及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等。上開裁定於104年12月29日寄存送達於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然逾期迄今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