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金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金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美華選任辯護人蔡文斌律師
鄭植元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美華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林孟皇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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