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0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0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9619號、98年度偵字第931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98年度簡字第5908號),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認被告甲○○、乙○○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兼被告甲○○、乙○○已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本院試行調解方案書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古秋菊
法官徐蘭萍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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