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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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51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王德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易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利息起算日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蔡易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