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補充記載「選任辯護人甲○○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漏載「選任辯護人甲○○律師」,此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補充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靜雯
法官魏宏安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