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調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調字第31號聲請人億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徵收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並補正相對人苗栗縣警察局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該項裁定已於99年8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