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567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567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育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2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育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5年度毒偵字第2086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莊育明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
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
刑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參,竟仍不知戒惕,再度違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之罪,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
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
;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
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
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
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2086號
被告莊育明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號6樓之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莊育明前於民國10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竹北簡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於105年10月9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未構成累犯)
。詎仍不知悔改,又於105年8月9日晚上7、8時許,在其位
於新竹縣○○市○○街○○號6樓之9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受通緝,
為警於105年8月10日上午8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街與
民權街29巷口緝獲,復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莊育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05年8月23日報告編
號UU/2016/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採尿室毒品人口
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各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檢察官高上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2日
書記官蔡沅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