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瑜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昱瑜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11號作成調解筆錄,並告訴人於民國111年3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1至35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聆苓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