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80號原告 盧恒峯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陳琄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丞
鍾文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80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1頁第30行、第2頁第5行及第12頁第8行,原記載之「財政部」,應更正為「勞動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