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37號原告仕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秋卿 訴訟代理人 黃暉中
黃慧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凱倫林其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惟查:本件經原告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8,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89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9,580元,尚欠新臺幣2,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文誼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