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卓淑蕙
郭秋美 李東法 被告 鄞雅蓁 即 鄞富敏 被告 李進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