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4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13號原告 張紅根 上列原告因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99年度訴字第141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本仁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