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王珠 訴訟代理人 朱淑薰 被告 吳旺河
龍浩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簡字第1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蔡守訓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