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金字第10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陳溫紫 律師複代理人 魏薇 律師被告 陳泓伾 (原名 陳弘丕 、 陳若望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 律師
陳家慶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佑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