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03號原告 陳締縥 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竑竑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麗芳
一、上列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576元(含積欠工資2,550元、資遣費169,667元及特休未休工資16,35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327元(計算式:1,990元×2/3=1,3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63元(計算式:1,990元-1,327元=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楊玉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