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735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73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1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蔡蘭櫻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玖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蘭櫻
法 官田幸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