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相對人振興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朋 債務人 盧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盧永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
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31年12月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盧永和於101年12月6日起向聲請人借款①5,280,00
0元②3,720,000元,約定清償日為126年12月6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①105年10月6日②105年9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8,002,90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雖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案件基本資料、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區│公館││82-2│2383.00│0000000分之│││││││││848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積│及用途│範圍││││││合計│││││││││││├─┼──┼───────┼────────┼────┼─────┼────┤│1│8653│臺中市西區公館│015層鋼筋混凝土│十一層│陽台19.83│全部││││段82-2地號│造、集合住宅│129.52│ 雨遮 1.72││││├───────┤│合計││││││臺中市西區 樂群 ││129.52││││││街239號11樓│││││├─┴──┴───────┴────────┴────┴─────┴────┤│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2284.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10。臺中市○區○○段○○○○○號、面積7860.57平方公尺利範圍100000分││之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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