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228號

原告 范家豪

一、原告與被告 賴賢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原告須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到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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