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228號
原告 范家豪
一、原告與被告 賴賢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原告須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到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