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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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36號原告 鄭音廷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被告 鄭進發 訴訟代理人 鄭德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8,500元。查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參酌卷附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與系爭房地即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之所在地區、型態、屋齡、移轉時間相近之不動產,其交易平均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5萬8,22
8元,又系爭不動產(含層次及附屬建物)之總面積為89.48平方公尺(即84.83平方公尺+4.65平方公尺=89.48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萬9,121元【計算式:158,228元/平方公尺×89.48平方公尺×1/2(即原告之應有部分)=7,079,121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092元;又本件原告於起訴前曾聲請調解,並繳納聲請費2,000元,嗣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此項調解之聲請費可扣抵裁判費;準此,經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及調解之聲請費後,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0,592元(計算式:71,092元-48,500元-2,000元=20,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曾琬真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1636 號和解筆錄(108.07.09)[和解]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1636 號裁定(109.02.19)[和解]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1636 號裁定(109.02.19)[和解]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1636 號和解筆錄(109.02.26)[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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