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695號債權人 張慶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侯以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借款新台幣150萬元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借據未約定清償期,亦無加速條款)。
二、請更正請求金額(新台幣與人民幣應分別請求,或釋明人民幣兌換新台幣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