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91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育同郭愛珍 之繼承人、 林宜雯 即郭愛珍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林育同」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個人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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