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12號原告 陳靜白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宥寧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賴宥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零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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