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773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1月29日10時45分,在
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互負之債務,給付種類不同,被告不得以其債
務與原告之債務為抵銷,惟兩造互負之債務,給付種類是否不同
,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