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7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773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1月29日10時45分,在
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互負之債務,給付種類不同,被告不得以其債
務與原告之債務為抵銷,惟兩造互負之債務,給付種類是否不同
,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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