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辛○○被告甲○
丙○○己○○戊○○丁○○庚○○法定代理人壬○○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陸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折合銀元玖拾貳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貳佰壹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肆拾柒元(四捨五入),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陸元,尚欠新台幣壹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進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謝秋德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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