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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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92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吳天澤 債務人 鄭美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陸佰參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