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58號聲請人台南市新興一期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秋月 相對人 吳金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2月24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決議通過將國宅基金全數歸還區分所有權人,而相對人吳金戀為區分所有權人,欲以存證信函通知其領取歸還之國宅基金新臺幣26,800元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為臺中市○區○○路○○○號12樓之1,有相對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聲請人非對相對人戶籍地送達,非可謂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且經本院命聲請人依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重新寄送後,聲請人所提出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記載通知函業經長億南園名廈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員收受。從而,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其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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