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明志具保人馬德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執字第2296號、103年度執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德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馬德煌因受刑人馬明志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馬明志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2612號,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605號),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馬德煌如數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馬明志釋放,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及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復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屆時並未到案接受執行,顯已逃匿之事實,有刑事被告保證書、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人犯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件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件等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春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