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章敬
林韋成本件被告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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