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賴得茂 被告 陳玉璜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01年度訴字第2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蔡立群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士偉中華民國1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