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棠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叁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伍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日逾期開始連續三個月,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