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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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秀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偵查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20481號),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秀美於民國106年4月15日18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巷內菜園內,因種菜糾紛與告訴人 李桂碧 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告訴人李桂碧,致其受有頸部、右胸、雙肩、下體及雙膝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訴訟繫屬中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93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