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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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66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黃羽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捌拾元,及其中伍萬伍仟肆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其中陸萬零陸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貳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又其中貳萬肆仟玖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叁萬叁仟伍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