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4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404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家輝 (已歿)
籍設基隆市○○區○○路○段000號 後棟 (基隆○○○○○○○○○)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1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家輝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上午6時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日及5日內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同日凌晨1時20分許,搭車行經新竹縣○○鄉○○路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復經警攜同至警局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因認被告陳家輝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家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不服原判決,於108年8月1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於108年11月2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呂煜仁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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