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6671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黃開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叁萬玖仟貳佰壹拾柒元,其中:
1、信用卡部分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2、信用貸款部分新台幣柒拾萬玖仟柒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萬叁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