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海政選任辯護人莊志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海政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恐嚇危害安全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