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偉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偉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扣案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意旨贅載第38條第1項,應予刪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23日,涉嫌持有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器
具之犯行,為警扣得玻璃球吸食器1組,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59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改行通常程序後以111年度易字第1159號判決被告無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622號駁回上訴後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㈡被告為警查扣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請鑑驗,結果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7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15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足認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檢出違禁物甲基安非他命,而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將扣案物與所驗出之第二級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第二級毒品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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