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靜原名林沛.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靜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林靜因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業務侵占罪,分別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附表:受刑人 林靜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等│偽造文書等│偽造文書等││││││├────────┼────────┼────────┼────────┤│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共11│有期徒刑2月共7次│有期徒刑3月共2次│││次│││├────────┼────────┼────────┼────────┤│犯罪日期│100年3月2日-100│100年3月15日-100│100年3月25日、│││年6月17日│年4月26日│100年4月6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885號│偵字第16885號│偵字第1688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65│100年度訴字第265│100年度訴字第265││││3號│3號│3號││事實審├────┼────────┼────────┼────────┤││判決│101年2月8日│101年2月8日│101年2月8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65│100年度訴字第265│100年度訴字第265││││3號│3號│3號││判決├────┼────────┼────────┼────────┤││判決│101年4月12日│101年4月12日│101年4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317號│執字第5317號│執字第5317號││││││└────────┴────────┴────────┴────────┘┌────────┬────────┬────────┬────────┐│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等│業務侵占│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2次│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8日、│100年9月30日│99年10月20日│││100年4月21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885號│偵字第24364號│偵字第5134、6764│││││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65│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32││││3號│613號│0號││事實審├────┼────────┼────────┼────────┤││判決│101年2月8日│101年7月17日│101年7月1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65│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32││││3號│613號│0號││判決├────┼────────┼────────┼────────┤││判決│101年4月12日│101年7月17日│101年7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317號(編│執字第9440號(執│執字第9465號│││號1-4定刑10月;│行中)││││執行中)│││└────────┴────────┴────────┴────────┘┌────────┬────────┬────────┬────────┐│編號│7│││├────────┼────────┼────────┼────────┤│罪名│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29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134、6764│││││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32││││││0號││││事實審├────┼────────┼────────┼────────┤││判決│101年7月1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32││││││0號││││判決├────┼────────┼────────┼────────┤││判決│101年7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465號(編│││││號6-7定刑10月;│││││執行期滿日10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