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66號聲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嘉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薇潔┌──────────────────────────────────────────────┐│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大越金屬工業股份有│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103年5月9日│29,700元│TYA0000000││││限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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