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6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吳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6,4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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