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 楊忠財 代理人 楊鎮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嗣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5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9月13日刊登聯合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年9月13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3月1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京城商業銀行塩行分│京城商業銀行塩行分│楊忠財│105年8月16日│725,000元│0000000││││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