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0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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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0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0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柏蒼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5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柏蒼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拾獲被害人遺落之支票1紙後,未試圖歸還失主,竟予以侵占,法治觀念不足,應予非難;然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侵占所得支票業經掛失實際無所得及其素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見本院卷第5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於警詢自陳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見警卷第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