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026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原名: 許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7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許素鳳 即許 芫韶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原名:許芫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