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7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上午10時1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杰正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萬肆仟 陸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玖仟柒百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 官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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