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一、台 范植旺 等與 賴桂枝 (即 周仲煜 之承受訴訟人)等間租佃爭議上訴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1897號上訴人范植旺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
黃秋田 律師 陳冠華 律師上訴人 范植煥
范植雄 范植煌 范植泉 范碧蓮 范植源 范秀錦 范秀春 范秀玲 被上訴人賴桂枝(即周仲煜之承受訴訟人)
周德松 (即周仲煜之承受訴訟人)
周珮鈴 (即周仲煜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賴桂枝、周德松、周珮鈴為被上訴人周仲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周仲煜於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之民國111年10月9日死亡,賴桂枝、周德松及周珮鈴為其繼承人,已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麗玲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