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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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埔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林冠智 被告 陳敬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埔交簡字第2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昱志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廖佳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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