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85號聲請人恆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李光 訴訟代理人 劉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匡偉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美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2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敦│99年12月15日│260,295元│0000000│││司│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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